湖北教育学院一般指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湖北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4099。湖北第二师范学院(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简称“湖北二师”,位于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教育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为支撑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湖北省教师教育的重要基地之一,为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湖北省2011计划)牵头高校和教育部“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建设院校。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源于1931年成立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1944年改建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1949年复建为湖北省教育学院,此后数迁校址、数易校名。1990年,学校更名为湖北教育学院。2003年,学校迁至武汉中国光谷园区内,同年兼并湖北省工业学校。2007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同意,学校改制更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09年,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整体并入。 截至2020年10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占地面积1718亩,建筑面积43.7万平方米;有教职工1191人,专任教师765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368人;设有15个二级学院,开办55个普通本科专业,有全日制在校生1.6万多人。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类(含地方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办、学校招生简章及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湖北教育学院校长签名
湖北教育学院历届领导:汪奠基:1944.9-1947.7;王治孚:1947.7-1948.8;王震寰:1948.9-1949.7;柳林:1981.3—1984.5;任希健:1984.5—1993.2;黄元棋:1993.2—1999.3;柳菊兴:1999.3—2002.8;严文清:2002.8—2007.3;罗五金:2007.3—2007.10;罗五金:2007.10—2013.7;胡仲军:2013.7—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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